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72    條
(期前付款)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