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80    條
(優先參加人)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 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 參加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