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83    條
(匯票之繳回性)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 ,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