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84    條
(參加付款之效力)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 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