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85    條
(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 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