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87    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期限)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 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