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91    條
(通知方法)
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但主張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應 負舉證之責。 付郵遞送之通知,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視為已經通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