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92    條
(因不可抗力違誤通知之補救)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 後,四日內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