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93    條
(怠於通知之效果)
不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 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