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94    條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 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 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