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95    條
(提示義務)
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 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