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96    條
(票據債務人責任)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 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