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97    條
(得追索之金額)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