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075.12.30台財字第26889號令修正)
第    4    條
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
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
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