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 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