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銷售額免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 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