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呆帳準備之提免)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 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