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19    條
(引進設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 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