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2    條
(主管機關)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