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會計報表提交備查)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 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