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22- 2 條
(罰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 二倍至五倍罰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