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5- 1 條
(授信限制之準用規定及處罰)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 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 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