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6    條
(外國銀行融資)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 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