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7    條
(外匯存款之禁止行為)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