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9    條
(投資業務之限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