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08.11.11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
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
或其他分行相混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