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08.11.11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令修正)
第   18- 3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