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08.11.11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本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管理辦法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之擬訂或訂定。
二、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及相關行政命令之發布或
    頒訂。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
    之特許。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
    業務項目之核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財
    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
    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罰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會同或洽商中央銀行為之;第二款
事項涉及中央銀行職掌者,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