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存款保險契約之簽訂)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 險契約。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 變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