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保險費基數、保險費金額)
要保機構,應於前條之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向存保公司提出基準日存款標 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並繳納應付之保險費金額;其繳付方式,由 存保公司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