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標示存款要保事實)
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 實,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