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差額抵沖)
存保公司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 理墊付完結時,如收回之款項小於支出成本時,其差額由所屬保險賠款特 別準備金抵沖,不足抵沖部分,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保險 賠款特別準備金抵沖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