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終止存款保險契約)
要保機構停止收受存款業務時,應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終止其存款保險 契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