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37    條
(變更登記)
過渡銀行依第三十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於申 請對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 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並免繳納登記規費;其依法由原土 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取得土地者名下;要保機構依 前條規定概括承受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時,亦同。但經記存 之土地增值稅於該項土地由過渡銀行再移轉或承受過渡銀行之要保機構再 移轉時,其歷次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 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