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40    條
(要保機構股票發行之公告及申報)
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 發生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