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機構股票發行之公告及申報) 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 發生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要保機構股票發行之公告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