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43    條
(債權抵銷)
存保公司辦理賠付前,得就存款人在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依下列債務及 順序相互抵銷之: 一、以存款向停業要保機構辦理質借之債務。 二、已屆清償期或依契約約定視同屆期或依其他法律適於抵銷之債務。 存保公司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方式辦理 抵銷。但無約定或規定者,先以存款人要保項目存款以外之債權抵銷之; 不足者,再以要保項目存款抵銷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