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44    條
(賠付金額)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 高保額為限。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 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 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