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9    條
(損害賠償責任)
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存保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存保公司對之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