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11.06.27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912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經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要保機構,於其存款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繼續受存款保險保障期間,仍應依本條例有關要保機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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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