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11.06.27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912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繼續受保障之存款,指存款保險契約終止之
日起半年內,每一存款人於最高保額範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之存款歸戶餘
額最低日之金額。
前項所定歸戶餘額,為每日營業終了之餘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