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11.06.27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912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財務協助促成併購時,如其
未受指派擔任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要保機構之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應提
供標售策略及價值評估等資料予該公司。
前項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辦理標售,如有由存保公司提供資金之情形,應
先洽商該公司同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