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11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不得超過十七人,監察人不得超過五人。
但因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或任期屆滿之改選 (派) ,均應報本部備查,始得向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