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13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
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