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16    條
財團法人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申請貸款。
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部得
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應報經本部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部備
查,本部得派員列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