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17    條
財團法人不得投資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事業;其投資與創設目的有關之事
業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