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19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
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
要,制定會計制度送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