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20    條
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每
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函送本部核定
,並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另於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函送本部審核;其財務
報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以外之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
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
本部備查。
前二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
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