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21    條
本部為瞭解財團法人之業務,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
員檢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