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23    條
財團法人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部派員檢查: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設明監察人者,其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五年董事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最近十六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