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24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者,本部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